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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经济开发区

  阜新经济技术开发区简介 在蔚蓝色的渤海辽东湾东北140公里处,在“物阜民丰,焕然一新”的辽宁省阜新市,一个新型的现代化经济区正在崛起,这就是阜新经济技术开发区。
  阜新经济技术开发区成立于1992年8月,是经省政府批准的省级开发区。又是省级高新技术园区。开发区紧邻市区,交通便利,距阜新火车站750米。距沈阳桃仙国际机场1 70公里,距中国第三大海港大连港430公里,距锦州港145公里,距营口港2 20公里。走阜锦高速公路与京沈高速公路,到达首都北京也仅需5个小时。
  阜新开发区一期规划面积1 3.68平方公里,已经规划形成了电子工业园区、玻璃工业园区、橡胶工业园区和珂曼工业园。目前,一期规划区和高新技术园区的基础设施已经达到“六通一平”。
  阜新开发区实行“封闭式”管理体制,享受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行政管理职能开发区管委会为投资者营造了一流的生产、生活环境,对投资者和企业实行全方位高标准的“保姆式”服务,开发区在土地出让、吸收人才、扶持企业发展等方面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
  2001年以来,国务院把阜新定为中国唯一的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试点市,特别是国家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和辽宁省政府振兴辽西北经济的一系列优惠政策的实施,为阜新经济发展提供了一个新的机遇。开发区紧紧抓住这个发展契机,按照开发区“建一流班子,带一流队伍,做一流工作,创一流业绩”的要求,发扬“创新求实、永争一流”的精神,发挥阜新开发区对外开放的窗口作用,新体制示范作用,新技术产业的辐射作用,以其特有的风采广交天下朋友,诚招五洲客商。
  资源: 阜新地区属北温带大陆季风气候区,年平均气温7.6℃,年平均降水量544.7毫米,春秋晴日多,光照充足。
  阜新地区矿产资源丰富,目前已发现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4)余种,矿床(点)460余处,其中已初步探明并开发利用的矿产18种。 能源矿产有煤、石油、煤层气、油页岩、泥炭、地热等。 金属矿产有金、银、铜、铁、铅、锌等。 非金属矿产有硅石、麦饭石、膨润土、瓷土、玛瑙、花岗岩等。
  阜新地区的土地资源总量大、类型多,山地多于平原,地域分异明显。 阜新具有丰富的农业资源,目前,农产品深加工企业正在逐年增多,杂粮、禽畜皮肉、无公害蔬菜、特产水果等方面都有非常宽广的前景。
  主要农产品:玉米、高梁、大豆、花生、小米、泰、绿豆、黑豆、红小豆等;主要水果、蔬菜:葡萄、苹果、大枣、红袍杏、各种梨、无公害绿色蔬菜等; 主要畜牧业产品:牛肉、猪肉、羊肉、白鹅、禽兔肉等。
  人力资源: 阜新工业历史悠久,机械、电子、化工等基础工业门类齐全,有大批成熟的技术工人,劳动力资源丰富,劳动力价格低。 阜新有科研机构12家,涉及工业、农业等多门类,中专以上学历有近10万人,本科以上学历近2万人,中级以上职称近3万人;仅九五期间,就获得科技成果270项,其中185项得到应用推广。 阜新有多所大学、院校,其中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是一所拥有18个院系、68个专业、在校生2.5万人的全国重点综合性大学,每年都培养出大批科技人才。 政策点滴 诚意相随 投资政策
一、关于土地使用和房地产开发
第一条 国内外客商均可在开发区规划区域内成片开发利用土地,出让期最高为70年。在使用期限内,可依法出租、转让、抵押、继承和赠送。
第二条 国内外客商投资兴办企业使用国有土地,可以以出让、租赁、做价入股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价格一律执行辽宁省最低出让价格:对于投资规模和使用土地面积较大的,土地出让金可分期付款:一次性缴纳出让金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高新科技企业可给予一定比例的优惠。
第三条 鼓励国内外客商按规划独资建筑标准厂房、商贸服务设施和住宅。建成后,可出卖、出租或转让。
第四条 对投资数额大、科技含量高、产品出口创汇的企业用地,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在土地价格上给予更大的优惠。
二、开发区财政根据企业的发展情况给予必要的基金扶持
第五条 国内外客商在开发区征地建厂,对征收的土地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开发区财政给予50%的奖励。
第六条 开发区内的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企业,从开业之日起,二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按年度由开发区财政足额奖励给企业作为生产发展基金;从第三年起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50%给予奖励3年;对缴纳增值税的,三年内按缴纳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50%给予奖励。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奖励期满后,年出口额占当年总产值50%以上的企业及市政府鼓励发展的企业,经批准对缴纳的地方所得税(指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可继续给予奖励3年。
第八条 到开发区兴办各类生产经营性的内资企业,从开业之日起按其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给予足额奖励3年,非生产性企业享受2年的奖励;对缴纳增值税的,2年内按其上缴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
第九条 对获得省级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及归国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享受第六条优惠政策。
第十条 凡到开发区投资兴办的企业,缴纳营业税的,从开业之日起2年内按年度实际纳税额地方分享部分的20%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引进资金、项目、人才,由受益单位一次性给予奖励的,所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由开发区财政给予75%的奖励。
第十二条在开发区投资或提供各类服务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开发区财政按地方分享部分50%给予奖励5年。
第十三条在开发区兴办的生产经营性企业,免收各项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引进资金、项目、人才
第十四条对引荐外商来开发区兴办企业的中介人,可按引进外资实际到位额不超过2%的比例,由受益单位一次性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对从阜新以外地区引进国内资金者,可视其借贷时限和利率水平,由受益单位按引进资金总额不超过1%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六条凡带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来开发区的各类人员,从企业因此获利开始,5年内由受益单位按该项目新增税后利润5%一10%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几来开发区开发高新技术产品的,可由受益单位按新增税后利润的25%一次性奖给有功人员。
四、人口迁入及落户
第十八条对到开发区工作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家属及子女,是农业人口的,可以免费解决“农转非”。
第十九条凡带资金到开发区兴办企业,每投资30万元,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可免费迁入一人城镇户口。
第二十条凡向开发区纳税,每纳税10万元,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市财政局审核,可免费迁入一人城市户口。
五、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优惠政策由阜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具体事宜具体商议。
第二十二条本优惠政策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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